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离婚不过了,公众有“吃瓜”知情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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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薛京律师团队接待了一位客户刘女士的咨询。她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公司前十大股东之一和高管。她咨询的问题很简单——她和先生要协议离婚,委托我们起草离婚协议,约定包括上市公司股份的分割。但是不简单的是,刘女士和先生离婚,需要报告公司并公告公众吗?
答案为:是的。
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因离婚而分割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例屡见不鲜。根据公开资料整理,目前,360公司、京泉华、赛腾股份、莱绅通灵、康泰生物等超10家上市公司实控人都曾出现过“天价离婚”,涉及金额动辄上亿,其中不乏出现因大股东/高管离婚导致上市股价下跌、公司治理陷入僵局甚至是实控人失去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公众利益,离婚虽是家事,但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的离婚却不仅仅是家事。所涉离婚可能会涉及公司利益,进而影响投资者利益,所以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离婚,不是纯粹的私事,按照现有监管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文中,笔者通过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在离婚过程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份过户规定以及税务三个方面进行梳理与分享。
壹
大股东/高管协议离婚如何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离婚,往往涉及财产规模巨大、财产人身关系复杂、又牵涉公司稳定与控制权,一旦进入诉讼,可能会造成巨大的诉讼成本和时间、精力成本的浪费,所以很多上市公司股东、高管离婚会尽量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进行。根据薛京律师团队为上市公司股东服务经验和公司公告来看,也印证了协议离婚是优先考虑的分手方式。
1.披露人群:不是所有股东离婚都需要进行披露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主体在离婚时需要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披露。如果仅仅是少量股票的持有者,同时又不担任公司高管职位的人,例如市场上散户们的离婚并不需要都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款规定: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修订)》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2.披露时间:信息披露的时间要“及时”
《证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协议离婚时,信息披露的时间点往往选择在夫妻二人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单独就离婚时股票分割事宜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时及时披露。
例如,360公司创始人周鸿祎先生就是在与胡欢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进行了公告披露,并且在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再次进行公告。
这里的《离婚协议书》,应该是经过冷静期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因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正式备案前的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离婚,也可以单独对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例如:云南一心堂公司阮鸿献和刘琼离婚案,他们是在离婚后,单独对财产分割方案进行了公证,随后对该公证文书进行了公告披露。
3.披露内容:大股东/高管离婚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薛京律师团队通过研读大股东/高管的离婚信息披露公告发现,该类公告内容关注离婚对上市公司股份分割及未来对公司影响,包括通过什么方式(协议或诉讼)离婚,双方离婚前后持股情况、离婚以后股份分割的结果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以及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等信息;关于双方离婚其他内容不做涉及。
贰
大股东/高管诉讼离婚如何披露信息?
如果协商不成又无法修复关系,双方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诉讼离婚方式。大股东/高管诉讼离婚,一般被认为是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离婚诉讼事宜需要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公告。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与协议离婚相同的是,诉讼离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的内容也要体现离婚以后股份分割的结果以及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等。
但由于诉讼离婚需要先向法院起诉立案、再进行审理,整个离婚时间会相对较长,因此何时进行信息披露也是很多上市公司关心的问题,笔者团队通过查询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公告,总结了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信息披露时间点情况。
1.离婚诉讼立案后及时披露,并且同步诉讼进展
2.起诉离婚后,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进行信息披露
叁
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离婚
不披露、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除了警告、罚款这类行政处罚之外,上市公司、有关单位及人员还会受到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投资者的民事索赔;在稽查期间和处罚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核准;其情形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市场禁入。重大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还会导致上市公司在被行政处罚的同时或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暂缓上市或退市等。因此,大股东/高管离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投资者的负责,也是监管合规的要求。
目前我们团队没有看到因为离婚披露违规的处罚信息,但是看到了因为股东结婚未及时披露信息的处罚,也从反面印证了上市公司股东离婚、结婚不是纯粹的家务事,该公告的不要隐瞒或忽略。
例如游久游戏两大股东结婚未及时披露案,刘亮与代琳分别是游久游戏公司第二和第三大股东。2015年二人登记结婚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他们应该在结婚三天内发布相关公告,但二人选择了隐婚。最终,上海证监局对刘亮、代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随后,12位股民针对此事向法院起诉刘亮、代琳和游久游戏,要求总计2400万元的巨额索赔。
总之,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与高管来说,隐私权在信息披露义务前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上述人群离婚,确实要三思:思考结束亲密关系、思考法律解决方案、思考监管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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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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